国际公路运单
目录:
一、公路运单的主要内容
二、公路运单使用的注意事项
 
  公路运单,必须标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或以签字、印戳或批注表明货物收讫、接管并承运,以及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因此,它是一份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货凭证。

一、公路运单的主要内容
  
   (l)单据名称。
   (2)发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承运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4)收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5)货物接管地点、日期,以及指定的交货地点。
   (6)货物品名、包装方法,如属危险品,应注明其性质。
   (7)货物件数、特征标志和号码。
   (8)货物毛重、体积或其他计量单位表示的货物数量。
   (9)与运输有关的费用,包括运费、附加费、关税、保险费等。
   (10)办理海关手续和其他手续所必需的托运人的资料信息。
   (11)是否允许转运的说明。
   (12)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13)货物价值。
   (14)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15)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16)运输起止期限等。
   (17)运单的签发时间和地点。
  

二、公路运单使用的注意事项
  
  1.单据名称(title)
  根据《UCP 600》规定,公路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或者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的签字、印戳或批注表明货物收讫,并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和目的地,银行都接受。
  2.发货地和目的地(place of receipt and place of delivery)
  根据《UCP 600》规定,公路运单,必须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和目的地。
  3.收货人(consignee)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这类单据必须制成记名抬头,不允许指示抬头或空白抬头。
  4.转运条款(transshipment terms)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中的转运是指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发送或运送地点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在UCP 600方式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
  根据《UCP 600》规定,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公路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运单仍可接受。
  5.正本(original)
  根据《UCP 600》规定,公路运输单据必须看似为开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正本,或没有任何标记表明单据开给何人。注明“第二联”的铁路运输单据将被作为正本接受。无论是否注明正本字样,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都被作为正本接受。如运输单据上未注明出具的正本数量,提交的份数即视为全套正本。
  根据《UCP 600》规定,公路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或者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的签字、印戳或批注表明货物收讫,并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和目的地,银行都接受。
  6.出具日期和发运日期(issuing date and shipment date)
  根据《UCP 600》规定,公路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带日期的收货印戳,或注明了收货日期或发运日期。
  7.签发或证实(sign or authenticate)
  根据《UCP 600》规定,公路运单,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以下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以签字、印戳或批注表明货物收讫。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的收货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其承运人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的收货签字、印戳或批注必须标明其代理人系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行事。
  8.更正处(correction)
  公路运单的更正处必须有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的证实或小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