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单证
目录: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特征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操作方式
三、多式联运单据的含义和性质
四、多式联运单据种类
五、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
六、多式联运单据内容和缮制一般要求
 
  在世界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国际贸易方式、货物交接方式、交接时间、交接地点、交接者和费用结算方式等方面都随之发生了许多变化,一直占据主要地位的海运方式随之也被注入了许多新的联合运输内容,包括海空联运、海铁联运、空陆联运、陆海联运等多种国际联运方式。

一、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特征
  
1.含义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2.特征
  (l)必须是国际上的货物运输(从一国至另一国)。
  (2)必须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海空、海一铁一海、海陆等)。
  (3)必须有一张全程运输单据(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具名代理签发。
  


二、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操作方式
  
1.采用“成组”运输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主要采用成组运输方式,如成组托盘、集装箱运输等。其中集装箱运输是成组运输中的一种高级运输形态,集装箱运输方法最适合国际多式联运。
2.采用“门到门”运输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把海运、铁路、航空、汽车、江河运输等运输方式连贯起来,提供实现“门到门”运输作业方式。这里的“门”泛指工厂、仓库、集装箱货运站、海港、空港等。
3.货物交接地点与交接方式
  国际多式联运的交接地点和交接方式完全是按照贸易合同或运输合同而定。以“公路海运公路联运”为例,货物的交接地点和交接方式见下表。
  
 


三、多式联运单据的含义和性质
  
1.含义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是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发,用于证明多式联运合同货物已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并承运,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运输单据。
2.性质
  多式联运单据有两种形式:可流通形式和不可流通形式。
  (l)可流通形式单据是指联运中至少有一程是海运的联运单据,并可凭此作为提货依据。其作用与海运提单一样,是证明经营人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管并占有了该联运单据上记载的货物收据,是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在单据制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有效背书后可以转让。这种多式联运单据一般称为“多式联运提单”。
  (2)不可流通形式单据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但是单据不能背书转让,不是物权凭证。
  

四、多式联运单据种类
  
1.多式联运单据
  在目前没有可适用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多式联运单据的使用还未达到统一规则和认可。目前被国际商会认可的多式联运单据有“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的联运单据”和“FIATA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自行制定的联运单据有联运统一规则的可以采用,但未被国际公认。常用的联运单据种类见下表。
  
  根据《UCP 600》规定,多式联运单据,无论名称如何,必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
2.多式联运提单
  (l)常见的多式联运提单见下表。
  
  其中,指示多式联运提单是指收货人显示“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多式联运提单。一般规定:
  “To Order”——凭发货人指示和凭收货人指示
  “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
  “To Order of×××Bank”——凭×××银行指示
  “To Order of×××Co”——凭×××公司指示
  (2)多式联运提单正面内容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多式联运提单形式中至少有一种运输方式为海运。这种多式联运提单作为海运提单使用时,一般在提单上加上装船批注(on board),旁边显示“实际船名”和“装运日”。
  多式联运提单中承运人的责任是从接管货物起至交付货物为止。因此,多式联运单据正面表述的“货物收讫”字样,并显示“实际接货地点”和“实际交货地点”,但一般提单上仅显示装运港和卸货港。
  (3)多式联运提单与转船提单、联运提单的异同(见下表)
  



五、多式联运单据签发的时间、地点
  
  多式联运单据一般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经营人接受货物的地点一般是:集装箱码头、内陆港堆场、工厂或仓库、集装箱货运站等。收货地点不同,经营人签发的地点、时间也不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1)在工厂或仓库收货后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2)在集装箱货运站收货后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3)在内陆港或码头堆场收货后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六、多式联运单据内容和缮制一般要求
  
1.单据名称(title)
   根据《UCP 600》规定,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多式或联合运输单据),无论名称如何,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的,表明货物已被发送、接管或已装运的运输单据,都是多式联运单据。
2.收货地和目的地(place of receipt and place of delivery)
   根据《UCP 600》规定,通过事先印就的文字,或者表明货物已经被发送、接管或装运日期的印戳或批注,都表明货物已经在信用证规定的地点发送、接管或已装运。因此,有时单据上的收货地或目的地不同于装货港、起运机场、装货地点或卸货港、目的地机场,它是具体的地名。
   根据《UCP 600》规定,即使多式联运单据另外还载明了一个不同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或最终目的地,或者该运输单据载有“预期的”或类似的关于船只、装货港或卸货港的限定语,只要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仍可接受。
3.预期船只和预期港口(intended vessel and intended port)
   在多式联运单据中允许载有“预期船只”、“预期装货港”或“预期卸货港”,或类似于关于船只、装货港或卸货港的限定语,只要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发运地点,以及最终目的地,可接受。无须像海运提单那样再加上已装船批注和船名或港口名。
4.转运条款(transshipment terms)
   多式联运的转运是指从信用证规定的发送、接管或者发运地点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某一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并装上另一运输工具的行为(无论其是否为不同的运输方式)。
   根据《UCP 600》,运输单据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运输单据涵盖。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者可能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仍可接受。
5.承运条款(shipment terms)
  根据《UCP 600》,载有承运条款和条件,或提示承运条款和条件参见别处(简式/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银行将不审核承运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6.出具日期和发运日期(issuing date and Shipment date)
   根据《UCP 600》,多式联运单据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送、接管或装运的日期,也即发运的日期。然而如单据以印戳或批注的方式表明了发送、接管或装运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7.签发或证实(sign or authenticate)
  根据《UCP 600》,多式联运单据,必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以下人员签署或证实: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8.更正处( correction)
  多式联运单据的更正处必须有承运人、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的证实或小签。